禁忌搜索算法的优缺点

后端 (53) 2023-09-21 15:12

Hi,大家好,我是编程小6,很荣幸遇见你,我把这些年在开发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或想法写出来,今天说一说禁忌搜索算法的优缺点,希望能够帮助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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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本文为头条原创独家首发,请勿抄袭转载

随着互联网的迅猛发展,“人肉搜索”作为一种新型的搜索工具应运而生,并得到迅速发展,短短几年时间,从仅由少数网络精英把控到今天普通大众驾驭自如,从陌生到熟悉、从喜欢到害怕、担心。

当下的互联网世界,“人肉搜索”行为已成为不可忽视的社会化网络行为,“人肉搜索”现象也正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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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2007年12月29日晚,31岁的女白领姜岩在北京位于东四环的远洋天地小区24楼的家中跳楼身亡,事情源于她与丈夫王菲的婚姻。

据悉,姜岩与丈夫王菲在2006年2月22日登记结婚。

她生前在网络上注册了名为“北飞的候鸟”的个人博客,并进行写作,2007 年10月,姜岩关闭了自己的博客,但未中断博客写作。

她在博客中以日记形式记载了该段时间的心路历程,将丈夫与一名案外女性东方某的合影照片贴在博客中,并认为二人有不正当两性关系,自己的婚姻很失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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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姜岩的博客日记中,显示出了丈夫王菲的姓名、工作单位、地址等详细信息。

2007年12月27日,姜岩第一次试图自杀,之前,她把自己的密码告诉了一名网友,并委托该网友在12 小时后打开博客。

2007 年12 月 29 日姜岩再次自杀,在其跳楼自杀死亡后,姜岩的网友将其博客的密码告诉了其姐姜红,后姜岩的博客被打开,王菲的婚外情被转发在天涯网的社区论坛中,并且不断被其他网友转发到不同网站。

为了祭奠姜岩,并抨击王菲的不忠行为,姜岩的大学同学张乐奕,于2008年1月11日注册了非经营性网站“北飞的候鸟”,并且与天涯杂谈、新浪杂谈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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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本人、姜岩的亲属及朋友等先后在该网站发表了《哀莫大于心死》等文章,几天之后,大旗网也制作了专题《从24 楼跳下自杀的MM 最后的日记》,在该专题中,将王菲的姓名、照片、住址、工作单位等身份信息全部披露。

海南天涯在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注册管理的天涯虚拟社区网出现了《大家好,我是姜岩的姐姐》一贴。

每篇网文后,都有大量网友留言,对王菲的行为表示不耻和痛骂,许多网友认为王菲的“婚外情”行为是促使姜岩自杀的原因之一,一些网友在天涯网等网站上发起了对王菲的“人肉搜索”,将王菲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个人详细信息逐渐披露。

个别网友到王菲家中和其父母住处进行骚扰,在墙壁上刷写、张贴“逼死贤妻”、“血债血偿”等标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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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遭遇“人肉搜索”、被网友骚扰恐吓、被迫辞职、其他单位不敢聘用之后,2008年3月,王菲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起诉了北飞的候鸟网站和大旗网、天涯社区。

王菲认为被告网站上刊登的部分文章中披露了其“婚外情”以及姓名、照片、身份证信息、工作单位、住址等个人隐私,并包含有侮辱和诽谤的内容,侵犯了其隐私权和名誉权。

以案释法

本案中侵犯名誉权如何认定

我国《民法通则》第 101 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名誉权作为我国民法中明确规定加以保护的人格权之一,有学者将其法律特征总结为专属性、非财产性和可克减性。"

"有学者总结为法定性、非财产性、专属性、特定性和普遍性。”笔者将名誉权的法律特征概括为以下两个方面:第一,专属性,即名誉权是专属于特定主体的民事权利。

这种专属性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指名誉权的主体是特定的公民,而不是社会一般人,二是指名誉权作为一种专属性的权利,与主体不可分离,随着主体的产生而产生,消亡而消忘,不能被主体所抛弃、转让,也不能被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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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性,名誉权的特定性表现为认定是否有侵权行为,要看是否有侵权行为所指向的特定对象。

如果指向的是不能够予以具体确定的团体或个体,则无所谓名誉权的被侵犯,也无法对此进行法律保护。

名誉保护的目的不是让每个民事主体都得到良好的社会评价,而是使每个民事主体都得到与其自身实际情况相一致的社会评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0条第1款规定:“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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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原告王菲在其婚外情信息被披露之后,许多网民发表了具有攻击性、煽动性和侮辱性的言论,其正常生活、工作都受到了极大的干扰社会评价也极大降低,名誉权受到了侵害。

在本案中,天涯网因及时删除了设计王菲个人信息的文章,因此法院判定其不构成对王菲名誉权的侵害。

大旗网在网站上设置了专题网页,进行调查和走访,并且披露当事人王菲的真实身份,将网页与其他网站相链接,扩大了事件在互联网上的传播范围,使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得以知晓,故法院一审判决大旗网侵犯了王菲的名誉权。

张乐奕将王菲的私人信息在网站上向社会公众披露,并通过该网站与其他网站的链接,扩大了传播范围,对相关网民发起“人肉搜索”谩骂、骚扰王菲及其父母正常生活的不当行为有相当的推动和促进作用,其行为已构成对王菲名誉权的侵害。

据此,市二中院终审也维持了原判,最终认定张乐奕侵害王菲名誉权的事实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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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侵犯隐私权如何认定

从我国宪法、民法、刑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就此所作的司法解释中找到与隐私权保护相关的条款。

如《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之七规定,“对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材料或者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

《民法通则》意见第 140 条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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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对非法剥夺人生自由、侵犯公民人身和住宅、侮辱诽谤他人及通信的行为也作出了规定。名誉权处理。”

按照该条文的解释,侵害他人隐私权的,造成他人名誉权损害的,应认定为侵害名誉权,这是对隐私权采用间接保护方法的重要的司法解释。

以上法律规定构成了我国对隐私权保护的主要内容,是我国目前处理隐私权益纠纷最主要的法律依据。

本案的争议问题之一就是被告方是否侵犯了原告的隐私及隐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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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之所以难以断案,就是该案背后涉及到不同类型权利的博弈,在现有的法律体系而言,有观点认为法院应认定被告披露的原告信息属于个人隐私,从而判被告侵犯了原告隐私权。

相反的观点则认为由于该案本身所涉及的社会道德问题已经使其变成一个公共事件,原告的个人隐私从保护公众言论自由的角度理应受到限制。

在本案中,被告张乐奕在未经当事人王菲的允许下,将其和其家人的姓名、照片、住址、身份证信息、工作单位等在其注册的网站上进行披露,还将该网站与其他网站链接,扩大了该事实在互联网上的传播范围,使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得以知晓。

因此,法院认定张乐奕以披露王菲隐私的方式造成了对其隐私权的侵害。同样,大旗网等网站在转载的同时,负有审查注意义务,同样构成侵权,在本案中,原告王菲的权利得到了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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